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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进口报关资质:
欣创国际双A类企业、全国优秀报关企业、预归类资质企业、广东省“五星级”报关企业。
当我们想把国外的冷冻肉进口到中国来,需要注意的是:
1、不是所有家禽和肉类或者国家都可以进口到中国的。
2、我们要根据海关、中国检验检疫官网公开的文件信息来
了解到可以进口的肉类准入种类和准入的国家。
我司代理进口冷冻牛肉清关优势:
专业代理冷冻肉进口报关业务,拥有冷冻肉类进口全资质,多年来我司致力于建设一流的冻肉进口贸易及冻肉进口物流供应链。
业务涵盖冷冻牛羊肉肉贸易代理、冷冻肉国际运输、冷冻肉进口代理报关、税区业务及仓储服务,形成了集贸易、物流、网购、货代、报关、供应链于一身集群式专业体系,为公司的纵深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冷冻肉进口报关前期准备
1.拟进口国家完成《输华肉类产品准入程序》
2.拟进口肉类产品在《肉类产品准入名单》内
3.进口商食品进口备案完成
4.进口商商检预核销单申请完成
5.自动进口许可证前期办理程序完成
肉类进口报关资料
1.国外需要提供产地证书
2.国外的动植检证书
3.是否在国家允许进口的列表内
4.国内收货人是否有食品进出口流通资质
5.国内进境动植检证明
6.提单、发票、合同、装箱单等相关贸易单证
肉类进口注意事项
1.冷冻食品进口对于收货人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如没有相应资质,必须以我司作为代理.
2.我司进口代理如下: 冷冻食品 ,冷冻鸡爪类产品进口报关。
3.我司提供服务: 冷冻水产品进口报关,冷冻进口代理,冷冻进口提供资料,冷冻进口清关,冷冻海运进口清关。
4.完成口岸查验工作后,进口商须将所有被采样或监管的货物尽快调离至检验检疫局指定冷库仓储。
5.同时,须在24小时内,登陆“采样批流向系统(进口商模块)”,填报相关产品的入库信息。无特殊原因,进口商不得擅自将肉类产品采样批调入非许可证指定冷库。
6.冻肉是指畜肉宰杀后,经预冷排酸,急冻,继而在-18℃以下储存,深层肉温达-6℃以下的肉品。优质冷冻肉一般在-28℃至-40℃急冻,肉质、香味与新鲜肉或冷却肉相差不大。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
(二)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证明。
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集装箱号码和铅封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
(三)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四)预包装肉类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五)对鲜冻肉类产品还应当检查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以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运往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存放。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采样,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等,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植物源性如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食品。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6、《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4年第49号公告);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2004年第80号公告);
8、《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2004年第64号令);
9、《关于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4年第73号公告);
10、《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2002年第2号公告);
11、《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111号公告);
12、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13、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
14、《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15、《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一、动物检疫审批
(一)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二)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动物水产品、蛋类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
(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二、植物检疫审批:
(一)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二)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三)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四)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五)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六)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七)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三、特许审批: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进口牛肉猪肉批件申请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企业公章。开通电子密钥使用,只需提供一次。 |
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企业公章。开通电子密钥使用,只需提供一次。 |
3 |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 | 原件 | 1 | 电子 | 进口活动物(除食用水生动物),需要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
4 |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 原件 | 1 | 电子 | 进口的动植物产品需要调离至指定单位进行生产加工存放的,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大豆、小麦、玉米、油菜籽、大麦、木薯(干)、饲用高粱等粮食、烟草、栽培介质、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 |
5 | 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 原件 | 1 | 电子 | 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
6 | 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隔离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 | 原件 | 1 | 电子 |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
7 | 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 原件 | 1 | 电子 | 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
8 | 说明过境路线的材料、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地区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电子 | 办理动物过境时,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
9 | 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 | 原件 | 1 | 电子 | 首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时,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
10 | 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 | 复印件 | 1 | 电子 | 申请进口除饲料原料、宠物饲用(肉干、狗咬胶、零食、饼干、罐头)外的动植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
11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还须提供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 | 原件 | 1 | 电子 | 进口动物遗传物质,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
12 | 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 | 复印件 | 1 | 电子 | 退运货物,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
13 | 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 复印件 | 1 | 电子 | 水果,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 |